通知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廣告監測制度,切實加強廣告監測網系統運行工作的組織領導,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分工明確、責任落實。要高度重視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管工作,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監測發現的含有夸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適用范圍)、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標示有效率、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專家、醫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等違法廣告,按照情節嚴重依法從嚴查處,提高治理工作的針對性。
通知強調,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監測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根據系統提供的廣告監測數據對行政區域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嚴重違法廣告進行核查,并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將有關處理結果數據上傳至“廣告審批監督管理系統”。
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根據系統提供的廣告監測數據對行政區域內嚴重違法廣告涉及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進行核查,處理結果要上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向社會通報。對情節嚴重的違法廣告產品,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受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對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采取暫停銷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為使該項工作落到實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監測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評,對各地廣告監管工作的考評情況予以通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下級部門違法廣告的監測及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監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未能按規定進行處理的,要給予警示,逾期不改的要通報批評,嚴重失職瀆職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